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特4号申请人许素干。申请人姚连英。申请人徐伟德。申请人徐淑珍。申请人许素干、姚连英、徐伟德、徐淑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刚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许素干与徐伟德、徐淑珍系母子女关系,许素干系姚连英儿媳。许素干与徐锡胜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徐伟德、徐淑珍两个子女。徐锡胜于2013年4月8日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原无锡市北塘区兴隆桥西87号房屋系徐锡胜与许素干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在徐锡胜名下。2010年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徐锡胜、许素干选择购置丰涵家园110号803室定销商品房。现因办理房产登记需要,申请人许素干、姚连英、徐伟德、徐淑珍法定继承纠纷,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6年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座落在无锡市北塘区丰涵家园110号803室房屋归许素干所有;姚连英、徐伟德、徐淑珍自愿放弃丰涵家园110号803室房屋继承权。二、办理上述房产证所需费用,由许素干承担。三、本协议经所有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