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年闽01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林锦秀与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锦秀,林凤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闽01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锦秀,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凤娇,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上诉人杨锦秀因与被上诉人林凤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锦秀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锦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