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卜法堂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法堂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法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4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法堂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毛震、被告人卜法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卜法堂隐瞒其女儿早已不在邮政银行工作的事实,以为女儿卜某甲揽储顶任务为由,骗取本村村民卜某乙、赵某乙、赵群安等人钱款,后在其无能力偿还群众钱款的情况下仍然让杨爱新、周延仁、樊某等人在其处存款、向其借款。以上共诈骗33名群众,数额1056401.6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卜法堂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卜法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卜法堂隐瞒其女儿早已不在邮政银行工作的事实,以为女儿卜某甲揽储顶任务为由,骗取本村村民卜某乙、赵某乙、赵群安等人钱款,后在其无能力偿还群众钱款的情况下仍然让杨爱新、周延仁、樊某等人在其处存款、向其借款。以上共诈骗33名群众,数额1056401.63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卜法堂的供述与辩解:我以前在邮政局上班的时候有揽储任务,我们村有人存钱的时候,我就拿着钱去邮政局帮着存钱顶替我的任务。我退休以后,我们村还有人找我存钱,那时候我的大女儿在邮政局上班,我就拿着钱顶我大女儿的任务,也拿着钱去帮别人顶揽储任务。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刘某说在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他们那儿投资钱给的利息高,给五分的利息。后来刘某就领着我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几个人去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看看,我看了以后,那个房地产公司正在盖大楼,实力也中。回来以后,我就回到我们村宣传这个事情,说郑州房地产公司实力也中,给的利息高,芦留柱当时给我了两万块钱,赵新芳给我两万块钱,赵某庚给我两万块钱,我给他们的利息是二分。然后又在我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同事那里筹集点钱,把我老婆的钱和俺闺女的钱一共二十七万块钱都投资到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了。唯美房地产公司开始还按月给利息,后来给一两个月后就不给了,再后来连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找不到了。2013年7月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经理刘某说有一个公司比上一个公司稳当,我们再投资点钱,把原来那个公司赔的钱再赚回来。然后我又在我们村宣传宣传,筹集点钱去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我投资了二十四、五万块钱,最后这个钱也要不回来了。2013年也是七、八月份,也是我的经理刘某介绍的郑州金明公司,是做食品类的。我在那个公司投资了五、六十万块钱,这个钱最后也不给了。我在唯美公司投资了30多万元,金明公司投资了65万元,后来我去要钱给了几万块钱,还有一个维盟公司投资了20多万元。我把钱汇给这三个公司的业务经理了,金明公司的业务经理叫张金,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姓郭,名字我记不住了,唯美公司的我忘了。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卜某乙的陈述:我是2010年从同村村民处得知卜法堂收取存款的,因为它是邮政局的退休职工,他女儿卜某甲也在邮政银行上班,出的利息和银行的一样,而且填写的存款单据用的也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单据,再加上在他那存款也比较方便,不用往镇上跑,我也就把钱存他那了。2013年5月11日、31日、6月11日,我分别在他那存了1.5万元、2.5万元和3万元,共计7万元。2014年到期后,我去卜法堂家取钱时,发现他家没人,后来打电话也打不通了。loz2loz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3年6月15日,卜法堂到我家对我说让我把钱存到他那儿,一分的利息,比别人的高。我当时想着都是爷们,就把家中的5500元交给了卜法堂,他给我开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单。存款到期后,我就找不到他了。(3)被害人杜某头的陈述:我是在西夏街上跑三轮的,卜法堂经常坐我的三轮去他们村拿钱,我看他们村的都在卜法堂那儿存钱,卜法堂问我有钱了让我存他那儿,二分的利息。2014年6月4号我在卜法堂那儿存了119888.99元,2014年7月7日我又存了151897.91元。卜法堂说用三个月,到了三个月后就找不到卜法堂了。他说投资给修高速公路、开发油田的公司了。loz4loz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卜法堂是西华县邮政局的退休职工,后来他大女儿卜某甲接替他在邮政储蓄上班。他说因为有存款任务,在我们村到处拉存款,我就在2014年6月4日到卜法堂家存了2000元,利息是0.38%,然后卜法堂给我开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字样的存款凭单,并加盖有卜法堂个人的印章。后来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了。(5)被害人赵治安的陈述:卜法堂是西华县邮政局的退休职工,后来他大女儿卜某甲接替他在邮政储蓄上班。他说因为有存款任务,在我们村到处拉存款,并说存取方便,2013年6月14日到我家让我把钱存到他那儿,我就把7500元交给了他,利息是3.50%,他给我一张盖有他印章的存款条,后来听他人说卜法堂跑了。loz6loz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同被害人赵治安的陈述情况。loz7loz被害人卜某丙的陈述:卜法堂是西华县邮政局的退休职工,他退休后先是卖保险,后来说是他大女儿卜某甲有存款任务,在我们村到处拉存款,因为去银行存款比较麻烦,在他那儿存钱方便,我于2013年1月4日、2月21日分别在卜法堂处存款7000元和3.8万元,期限为一年,存款到期后,我去找卜法堂取钱,他说现在钱紧张,让等等再取。到2014年8月底就找不到他了。(8)被害人赵某丁的陈述:卜法堂是西华县邮政局的退休职工,他退休后先是卖保险,后来说是他大女儿卜某甲在邮政上班,因为有存款任务,在我们村到处拉存款,因为去银行存款比较麻烦,他给的利息和银行的一样,在他那儿存钱方便,也不用往镇上跑了。我于2014年1月25日、2月6日分别在卜法堂处存了4万元和2万元,期限为一年,卜法堂给我开具了印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字样的存款凭单并加盖有卜法堂个人的印章。存款到期后,我去找卜法堂取钱,发现他家没人,打电话也打不通。(9)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卜法堂是西华县邮政局的退休职工。2013年下半年卜法堂找我好几次说是他女儿卜某甲在西华县邮政储蓄银行上班,卜某甲有揽储的任务,让我把钱存到卜某甲那儿去,后经卜法堂多次劝说,我就拿了3000元给了卜法堂,他给我开了一个300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单,上面有卜法堂的个人印章,但没有邮政储蓄银行的公章,到2014年下半年就找不到卜法堂了。(10)被害人赵某戊的陈述:2013年9月份,卜法堂到我家几次,说他在邮政储蓄银行分的有任务需要存钱,让我将钱存他那儿顶任务,并且利息比银行的高,我就于2013年10月16日给了他5万元,他给我打了一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单;2014年2月16日我又给了他3万元,他又给我打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凭单。5万元的存款到期后,我去找卜法堂要钱,就一直没找到他。(1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3年10月份,卜法堂在西华县医院北院找到我对我说他现在有点急事儿,需要用钱,我就借给了他5万元。2014年5月份,我找卜法堂要钱,他给了我15000元,然后给我打了个35000元的欠条,我从那以后就再没有见过卜法堂,打电话也不接。loz12loz被害人樊某的陈述:2014年1月份,卜法堂给我打电话说有点急事儿需要用2万元钱,我也没想到他会骗我,我就在艾岗信用社往卜法堂给我的银行卡号上打了2万元,1月27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卜法堂给我打了个2万元的收据,并说三个月后还我。到三个月后,卜法堂的电话就打不通了。loz13loz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2014年4月份,卜法堂给我说打电话说他们保险公司有任务,让我借点钱给他。2014年4月14日我在广场西边的农村信用社取了3万元给了卜法堂;2014年4月16日我又在广场西边的农村信用社取了4万元给了卜法堂.7月份时,我有病住院了,就给卜法堂打电话让他还钱,卜法堂到医院看了我说去找钱,然后卜法堂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人没了音信。loz14loz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2014年4月份,卜法堂给我说他要向郑州金明公司投资需要用点钱,我就给了他8万元。7月19日,我需要用钱,卜法堂换了我4万元,后给我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从那以后再也没有见过他,打电话也联系不上了。(15)被害人卜某丁、吕某、赵某己、卜某戊、赵某庚等人的陈述同以上被害人的情况。3、证人证言:(1)证人卜某甲(卜法堂的女儿)的证言:我于1992年在西华县邮政局上班,1998年的时候因为企业改制,到联通公司上班至今。我于1992年上班时我父亲卜法堂已经不上班了,他当时也在邮政局上班。原来邮政局没有改制的时候,每个职工都有揽储任务,后来改制以后,储蓄职能划给邮政储蓄银行后,联通公司就没有储蓄职能了。原来我在邮政局上班时有揽储任务,但从98年改制后就没有再让我父亲卜法堂揽储过。我父亲是2014年7月中旬的时候联系不上的。(2)证人刘某的证言:卜法堂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卜法堂问我在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投资中不中,我说我也不知道,反正我在那儿投资的有钱,后来卜法堂去郑州唯美房地产公司考察后就在那里投资钱了。卜法堂给我说他在唯美房地产公司投资的钱月息五分,最后他把投资的钱要回来没有我也不知道。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们听张华玉说在禹州唯盟机械厂也可以投资钱,月息也是五分,卜法堂在那个禹州唯盟机械厂投资了十二万块钱,最后要钱的时候人家给他两万块钱。卜法堂刚开始的时候是在郑州市京贸公司投资的,这个公司在西华县城有一个分公司,他是在西华分公司投资的,他当时想拉我投资,我说我在唯美公司投资的有,后来卜法堂通过张华玉去郑州唯美公司考察,他自己进行了投资。卜法堂在我投资过的金明公司、唯美公司、维盟集团,都投资的有钱,具体多少不清楚。2013年9月份,我和张某每人给卜法堂转了10万元钱,算是我和张某、卜发堂三人共同投资的,我们三个一共投资了30万元钱,通过卜法堂的银行账号转账给金明公司的张金了。当时和张金订合同的时候是以卜法堂的名义订的合同,现在我们三个人把钱分开了,合同也重新订了,我们三个人的合同重新订的时候都是以我们各人的名义订的。金明公司在郑州市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的财富广场九楼办公,唯美公司在郑州市大学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得鑫地大酒店二楼办公,维盟公司在许昌市禹州机械厂。(3)证人王同伦的证言(唯美房地产公司办公室主任):唯美房地产公司是我公司的总称。如果卜法堂需要投资的话,他只能在唯美房地产公司的子公司玉鑫进行投资,经查,卜法堂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没有任何投资事宜。(4)证人张某的证言:我和刘某、卜法堂三人一起合作在金明公司投资过。我们三人共同出资,通过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将钱汇入卜法堂的农村信用社账户,然后卜法堂将钱一块汇到金明公司张金的账户上了,办合同的时候我们各自投资的钱是各自的合同。2013年年底,卜法堂急着用钱,当时他在金明公司有5万元投资合同,他把合同转让给我了,我给了卜法堂5万元现金,这5万元钱没有通过银行转账。4、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对卜法堂在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查询账单。(3)西华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证明:证实卜法堂在西华县房地产管理局未有房产登记。(4)卜法堂与禹州市维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签投资合同及收据:证实卜法堂在该公司投资了12万元。(5)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卜法堂于2015年3月23日下午到西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维盟公司法人郭振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刑拘在逃。(7)禹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许昌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关于维盟工贸集团法人郭振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材料说明。上述证据,亦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法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卜法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卜法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2、责令被告人卜法堂退还卜跃进、赵青申、赵群安、杨爱新、周延仁、樊发田等三十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056401.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