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艳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艳峰,高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64-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石艳峰,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素芳,女、1981年9月出生,其他同上。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河行执字第13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石艳峰、高素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9485元,现被执行人已在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交纳社会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素芳、石艳峰银行帐户上冻结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