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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胡某某,女,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某某,男,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328元,退付原告胡某某327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