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785号原告胡某某,女,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王某某,男,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328元,退付原告胡某某327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