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建才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才,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翠屏行初字第93号原告孙建才,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青皮树街**号。组织机构代码:56325811-X。法定代表人辛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大均,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峰,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孙建才起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建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建才负担。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邹 洪审判员 赖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