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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兵与被告南红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802民初286-1号原告谢文兵。被告马永勇。被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红光。被告山西潮峰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负责人姜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兵与被告马永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榆林运通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陕KB32**号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的陕KB32**驰田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