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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罗叶兰与张向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民特1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叶兰,张向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特11号申请人:罗叶兰,住广州市。被申请人:张向东,住广州市。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罗叶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向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张向东,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淘金路134号203房。申请人罗叶兰与被申请人张向东是夫妻关系。现申请人罗叶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向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无法进行交流,对声音、人和事物无反应,不能示意冷暖饥饱,长期卧床,定时鼻饲流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被申请人患器质性意识障碍,无法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不能理解其民事行为实质,不能辩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1月4日出具的穗司鉴16010010300005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罗叶兰为被申请人张向东的配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向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罗叶兰为被申请人张向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