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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双塘村。法定代表人周三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仁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港澳路20号0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范伟元,该公司董事长。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新公司)与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卫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港新公司货款3127887.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扣除卫吉公司向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6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3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25元,由卫吉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卫吉公司有大量的债务且已停止经营生产,经向房产及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卫吉公司名下有房产及土地,另被执行人卫吉公司名下的的车辆也因涉及债务被法院多起案件查封。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卫吉公司名下的车辆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暂无法处置;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卫吉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目前已执行到位卫吉公司无异议的到期债权2400240.42元,尚未执行到位766271.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2400240.4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以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卫吉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港新燃料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