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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利兴与石雪松、吴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兴,石雪松,吴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7号原告李利兴,男,汉族,1963年5月11日,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雪松,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艳萍,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兴与被告石雪松、吴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石雪松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产权,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原告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石雪松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产权,以人民币30万元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李利兴名下车牌号为闽A×××××号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