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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宝军、宋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宝军,宋英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95号申请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红娟。被申请人张宝军。被申请人宋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宝军、宋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宝军、宋英斌款项3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