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宝军、宋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宝军,宋英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95号申请人孙某。法定代理人孙红娟。被申请人张宝军。被申请人宋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宝军、宋英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这个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宝军、宋英斌款项355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