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西同与李京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西同,李京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67号原告:赵西同,男。被告:李京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西同与被告李京相(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西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西同负担。审判员 刘加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学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