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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5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利泉与李洪标、洪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泉,李洪标,洪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550-02号原告李利泉,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林鼎文,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标,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洪晓华,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泉诉被告李洪标、洪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保全费1220元,公告费650元,共3227元,由原告李利泉负担。审判长  吕德金审判员  钟志浩审判员  陈晓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