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郝品与王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品,王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57号原告郝品,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杨涛,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原告郝品与被告王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郝品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王杨涛已经返还借款1,3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