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郝品与王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品,王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57号原告郝品,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杨涛,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原告郝品与被告王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郝品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王杨涛已经返还借款1,3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