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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屠慧君与高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慧君,高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828-1号申请执行人申屠慧君。被执行人高敬。申请执行人申屠慧君与被执行人高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高敬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申屠慧君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083元、执行费57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敬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敬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屠慧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高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8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屠慧君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