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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陆正与叶冰清、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正,叶冰清,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45号原告:王陆正。被告:叶冰清。被告:王龙。原告王陆正为与被告叶冰清、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陆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陆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陆正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