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陆正与叶冰清、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正,叶冰清,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45号原告:王陆正。被告:叶冰清。被告:王龙。原告王陆正为与被告叶冰清、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陆正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陆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陆正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