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25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陶丽群、徐德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陶丽群,徐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5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潘亮。被执行人:陶丽群。被执行人:徐德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执民字第2579-3号执行裁定,于2016年1月7日10时起至2016年1月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陶丽群、徐德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广场西路74号一层的商铺[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共字第××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台开国用(2008)第2307号]。2016年1月8日,艾光辉(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6.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陶丽群、徐德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广场西路74号一层的商铺[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共字第××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台开国用(2008)第2307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应权利通过拍卖转移给买受人艾光辉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艾光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艾光辉应于本裁定送达后及时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房产抵押权注销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承担过户所涉及的各项税、费等(含被执行人应缴的税费等),逾期提交办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