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三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三初字第268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熊燕萍,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夏丹华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