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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成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王成。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加行,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审 判 长  武万党审 判 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刘世伟���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