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贾章艳、郁全玉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章艳,郁全玉,田山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贾章艳。被申请人郁全玉(郁全照)。被申请人田山水。申请人贾章艳与被申请人郁全玉、田山水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于2016年1月1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同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贾章艳与被申请人郁全玉、田山水民间借贷纠纷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分四次借申请人现金7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在借款期间换过利息20000元,现到2016年1月13日共欠息52200元,本息共计122200元,双方协商先扣担保人工资,借款人郁全玉于2016年1月16日之前还10000元,2016年2月16日之前还清剩余本金60000元,最迟于2016年7月1日还清利息52200元。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贾章艳与被申请人郁全玉、田山水于2016年1月13日经台儿庄涉诉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张勋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