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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57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想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