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57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4日以想再考虑一段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学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景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