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晓雅与潘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雅,潘巨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89号原告:王晓雅。委托代理人:李昌娥、叶万晓。被告:潘巨君。原告王晓雅为与被告潘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潘巨君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素有资金往来。2015年4月1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潘巨君共向原告王晓雅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巨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晓雅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潘巨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乐思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