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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李顺英,周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顺英,周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15号原告陈波,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被告李顺英,女,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周荣强,男,生于1957年6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陈波与被告李顺英、周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对被告李顺英、周荣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川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