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波与李顺英,周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李顺英,周荣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3315号原告陈波,男,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被告李顺英,女,生于1962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周荣强,男,生于1957年6月8日,汉族,居民。原告陈波与被告李顺英、周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陈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对被告李顺英、周荣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川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