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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财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燕与徐群星、徐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徐群星,徐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财保字第6号申请人:张燕。被申请人:徐群星。被申请人:徐光磊。申请人张燕与被申请人徐群星、徐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群星、徐光磊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