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包某甲与包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包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包某甲。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甲诉被告包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甲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