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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包某甲与包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包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包某甲。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甲诉被告包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甲负担。审判员  包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芝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