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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国铤与吴治兵、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铤,吴治兵,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国铤,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治兵,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郑国平,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国铤为与被告吴治兵、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国铤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