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民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民,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晋,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李民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民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对该鉴定书进行说明。本案中,原判决对哈尔滨市医学会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未经质证,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原判决是否应当采用哈尔滨市医学会2014年11月4日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问题。李民主张该鉴定书系虚假鉴定且与事实不符,但李民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该鉴定书存在虚假之处。经审查,参加此次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假鉴定的问题。且在一审庭审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询问李民如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李民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判决采用该鉴定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李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