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702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梁祖进与赵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祖进,赵枝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02民初13号原告梁祖进,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委托代理人刘桃花,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枝银,女,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祖进与被告赵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祖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为此原告梁祖进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祖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梁祖进负担。审判员 庞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