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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5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53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原告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484,037.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退回。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网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山东省淄博市,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对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内两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账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3.72元和270.82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