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6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金合与周随心、卜娟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合,周随心,卜娟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10号原告李金合,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被告周随心,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被告卜娟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合与被告周随心、卜娟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金合负担。审判员 刘进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