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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255号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褚彦兴,董事长。被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仲应贵,董事长。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6.5元,由原告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