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姚解红与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龚艳伟、李金胜、李东东、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解红,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龚艳伟,李金胜,李东东,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姚解红,女。被执行人高松理,男。被执行人李明侠,女。被执行人周富印,男。被执行人龚艳伟,男。被执行人李金胜,男。被执行人李东东,男。被执行人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松理,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龚艳伟,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龚艳伟,经理。姚解红与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龚艳伟、李金胜、李东东、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54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2023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松理、李明侠、周富印、龚艳伟、李金胜、李东东、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迪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姚解红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安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