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强、谢萍等与潘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强,谢萍,潘小珍,潘敬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3号原告谢强,男,1992年1月14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原告谢萍,女,1988年5月14日生,瑶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原告潘小珍,女,1963年3月7日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委托代理人莫绍群,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敬勇,男,1970年3月1日生,壮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强、谢萍、潘小珍诉被告潘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强、谢萍、潘小珍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强、谢萍、潘小珍以与对方协商好为由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强、谢萍、潘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谢强、谢萍、潘小珍负担。审 判 长 周顺勇代理审判员 黄莉丽代理审判员 贾亚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靖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