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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程良梅与云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良梅,云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4547号原告程良梅,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云阳县龙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龙角镇街道羊场。法定代表人许敬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程良梅与被告云阳县龙腾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