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俊峰与朱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峰,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38号原告:王俊峰,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朱斌,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宁执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本院驳回原告王俊峰的起诉,原告王俊峰申请解除对被告朱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大华市场B区38号房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大华市场B区38号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鑫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