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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寿礼与韩战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礼,韩战争,李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71-1号原告王寿礼,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高家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401243830。被告韩战争,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界沟镇邵古同018号。身份证号码:411425198005200953。被告李玉刚,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谭坊镇西于村。身份证号码:37007211976072136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礼诉被告韩战争、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韩战争驾驶的鲁VQ3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韩战争驾驶的鲁VQ33**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