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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贺某与郝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郝某,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12号原告:贺某,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宗琦,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郝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沈某,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郝某、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贺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郝某、沈某银行账户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郝某、沈某银行账户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贺某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XX号XX幢XX(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艳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