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福明与秦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明,秦红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368号原告周福明,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告秦红健,男,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明诉被告秦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敏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