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建华诉张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华,张秀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78号原告朱建华,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张秀梅,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华与被告张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朱建华负担。审判员 马尚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