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柯澄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柯澄明,泉州速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郑秀珍,侯清钊,蔡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奇,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柯澄明,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速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侯清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郑秀珍,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侯清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永泉,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柯澄明、郑秀珍、泉州速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侯清钊、蔡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澄明、郑秀珍、泉州速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侯清钊、蔡永泉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柯澄明、郑秀珍、泉州速丰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侯清钊、蔡永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