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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潘志刚与马玉祥、马玉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志刚,马玉祥,马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4号申请人:潘志刚,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马玉龙,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潘志刚因与被申请人马玉祥、马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玉祥、马玉龙名下的的房产(详见财产清单)。并提供申请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玉祥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柏庄春暖花开小区4号楼一单元一层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马玉龙名下坐落于蚌埠市甲天下花园3号楼一层6号楼纬四路147号附1、2、3号房产以及坐落于蚌埠市甲天下花园6号楼1层R轴以北二层K轴以北的房产、坐落于蚌埠市甲天下花园6号楼纬四路147号房产、坐落于蚌埠市甲天下花园6号楼纬四路147号附4号的房产、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小区2号楼3单元5楼1号房产;(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三、查封潘志刚名下坐落于蚌埠市新船塘小区4#4-202房屋(蚌房权证蚌私字第××号)以及坐落于蚌埠市红旗四路组团2#楼1-5-2#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