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宋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宋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14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男。被执行人:宋太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与被执行人宋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此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辽宁省公证处(2014)辽证执字第03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于金水执行员 侯德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