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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波与尹彦章、牛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波,尹彦章,牛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97号原告丁波。被告尹彦章。被告牛立峰。原告丁波与被告尹彦章、牛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彦章、牛立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波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尹彦章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利率为月息3分,借期为3个月,期限自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当时立有借据,被告牛立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本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尹彦章给付原告欠款300000元及利息,被告牛立峰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尹彦章、牛立峰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尹彦章向原告丁波借款300000元,原被告签订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出借人丁波,借款人尹彦章,担保人牛立峰。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月资金使用费3分,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到期前还清全部借款。如果到期不能还清借款及利息,借款人及保证人同意以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家电、日用品、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及出租转让权偿还所借款项,保证人愿承担连带责任。尹彦章(签字、指纹)、牛立峰(签字、指纹)”。同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尹彦章,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止。借款金额为叁拾万元。借款用途:办理信用卡质押用。…乙方到期未按期归还借款时,每天按违约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在偿还款项时一并交纳。乙方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时,除交纳违约金外,再按每天违约金额的2%计算赔偿金,在偿还款项时一并交纳…”。同日被告尹彦章出具的收款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丁波借予的现金计人民币3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尹彦章(签字、指纹),担保人:牛立峰(签字、指纹)。2014年1月9日”。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以上由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款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尹彦章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牛立峰应按约定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尹彦章尚欠原告300000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借据及合同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后的违约金、赔偿金总和过高,故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尹彦章、牛立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尹彦章偿还原告丁波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时间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牛立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尹彦章、牛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58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宋全会人民陪审员  牛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书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