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桐商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袁国卫与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卫,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商初字第2342号原告:袁国卫。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苗成。原告袁国卫与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万元,支付利息8580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11日按月利率2%算至2015年11月10日止,从2015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1至2012年间陆续向原告借款,并于2012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3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10日,后未支付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国卫借款33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64元,由被告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6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泽静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