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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蔡鹏与黄敬贤、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鹏,黄敬贤,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2号申请人蔡鹏。被申请人黄敬贤。被申请人李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蔡鹏诉被申请人黄敬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黄敬贤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李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重型普遍货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请在起诉时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