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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伟与邵宏强、应赞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原审被告:应赞寿。原审被告:何凤苏。原审被告:王苏群。上诉人邵宏强因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779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周伟起诉要求支付借款,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