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张长荣、陈其芳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681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徐样平。被执行人张长荣,男。被执行人陈其芳,女。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长荣、陈其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201501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2015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长荣、陈其芳属农业户口,男方系再婚,女方系初婚。男方与前妻于2003年8月20日生育一女,2006年7月29日生育一女。再婚后于2011年10月9日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调查核实后,认为两被执行人2011年10月9日生育一女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1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3000元。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5)2015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长荣、陈其芳收社会抚养费21000元(3000元×3.5×2)。被执行人张长荣、陈其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长荣、陈其芳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2015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5)第2015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熊娇娇代理审判员 刘贵萍代理审判员 黄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治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