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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孙国冲、傅丽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冲,傅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957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冲被执行人傅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33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傅丽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丽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傅丽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傅丽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1的存款人民币1859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