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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美虹与王福元、王士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虹,王福元,王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财保1号申请人张美虹,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福元,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士成,男,汉族。申请人张美虹诉被申请人王福元、王士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为了使判决顺利执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福元、王士成在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青苗补偿款37796.7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福元、王士成在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青苗补偿款37796.70元,查封期间不得提取、转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