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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X、张X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庙上乡庙上屯村人,捕前住庙上屯村4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5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X,小名“墩墩”,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猗县庙上乡城西村人,捕前住城西村1组。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7月22日被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及临检公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X、张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送达后,被告人王X、张X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运中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X因以前殴打被害人仪XX被临猗县庙上派出所行政处罚一事对仪怀恨在心,便窜至仪XX经营的理发店内,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的手段,向仪XX要钱解决此事,后仪XX给了王X5000元后才将此事解决。2013年11月份,被害人李XX帮朋友在被告人王X的朋友处担保借款,王X认为李XX办此事时未通过他,不给其面子,以此为由多次伙同卢XX(另案处理)对李XX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李XX给了王X22000元才将此事解决。2013年12月份,被害人卢X民的一辆五菱双排车被其朋友以800元钱押在被告人王X处,后卢X民找王X赎车时迟了一天,王X以此为由,认为卢X民不给其面子,便多次伙同卢XX及被告人张X对卢X民进行殴打,并向卢X民要钱,后卢X民给其30000元才将此事解决。案发后,被告人张X赔偿了被害人卢X民10000元现金。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X、张X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对起诉书指控其敲诈被害人仪XX5000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其它指控予以否认,认为被害人李XX、卢X民是归还该二人借自己的钱,而非自己敲诈。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自己的犯罪数额是4000元而非30000元,且自己没有分赃,故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X因以前殴打被害人仪XX被临猗县庙上派出所行政处罚一事对仪怀恨在心,便窜至仪XX经营的理发店内,采取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的手段,向仪XX要钱解决此事,后仪XX给了王X5000元才将此事解决。2013年11月份,被害人李XX帮朋友在被告人王X的朋友处担保借款,王X认为李XX办此事时未通过他,不给其面子,遂以此为由多次伙同卢XX(另案处理)对李XX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后李XX给了王X22000元才将此事解决。2013年12月份,被害人卢X民的一辆五菱双排车被其朋友以800元钱押在被告人王X处,后卢X民找王X赎车时迟了几天,王X以此为借口,说卢X民不给其面子,便多次伙同卢XX及被告人张X对卢X民进行殴打,并向卢X民要钱,后卢X民给了王X24000元才将此事解决。案发后,被告人张X赔偿了被害人卢X民10000元现金。综上,被告人王X共实施了三次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犯罪数额为51000元、被告人张X实施了一次犯罪行为,犯罪数额为24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东城派出所干警孙X、董XX在盐湖区红旗西街西城办西街菜市场巷内7号公寓巡逻时发现网上逃犯王X后立即将其抓捕。2、收款记录及领条证实:2014年7月21日,临猗县公安局收到张X父亲张XX交来的退赔款1万元整。2014年9月29日被害人卢X民领走赔偿款。3、常住人员信息表证实:王X,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724198210291415,住山西省临猗县庙上乡庙上屯村四组。张X,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724198505161458,住山西省临猗县庙上乡城西村一组。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4年6月19日卢XX因敲诈勒索被临猗县公安局刑拘在逃。5、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王X因聚众斗殴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刑后,王X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以(2013)运中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以王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吕X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1月份,李XX妻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理发店,说李XX出事了。我到理发店后,他妻子说庙上王X早上把李XX拉走了,现在还扣着,对方要钱。我问她因为什么,她说李XX给他朋友担保什么,得罪了王X。这时李XX打电话过来,让我在理发店等着,并让我给他准备10000元。过了十多分钟,王X几个人拉着李XX回到理发店,我问李XX怎么回事,看他见王X害怕,什么也没说,只说让我给他准备10000元。当时王X说李XX欠他两万,我和王X说好给王X12000元,后我把李XX和他妻子叫在一起,说如果以后怕王X找麻烦,就给他钱,不然就报警。李XX见王X害怕,就说给对方12000元,后我就借给他1万元,在理发店给了李XX,他们当着我的面把12000元给了王X,王X把一张欠条给了李XX妻子就走了。2、陈X的讯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份,因我帮卢X民收账,卢X民欠我4000多元,我就把卢X民的五菱双排车扣走了,并告诉他如果再不给钱,就把车抵押到别人跟前换成钱。当天晚上,他找人给我说话,没说好。我就把车抵押给王X换了1克毒品黄砒。第二天卢X民找我说话,我告诉他车已抵押给王X,他让我不用管了。过了三、四天,王X把我叫到金橘子宾馆,给我说卢X民把车开走了,给了2000元,还说卢X民想收拾我,于是我和王X、墩墩去卓里找卢X民,卢X民妻子就把他叫县城了。我们三人开车到我家,王X打电话把卢X民叫到我家,并问此事如何解决。卢X民给我说和我私了,但我说我不管。我们就一起把卢X民拉到未央宫二楼一房间内,我和墩墩用拳在卢X民头上打了几下,王X还拿一把刀吓唬卢X民要割他的耳朵,卢X民害怕了问怎么解决,并让小刚过来说话。过了一会小刚和闫X过来,和王X、卢X民到另一个房间,后王X说卢X民给了1000元。3、闫X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份一天,小刚给我说卢X民被庙上的王X扣在未央��。我和小刚到未央宫见到卢X民、王X和两个小青年,我们就问卢X民怎么回事,卢X民只说王X把他扣着不让走,给他要2000元。后我们从中说好,让卢X民给王X1000元,我们就给了王X1000元才将卢X民领走。过了几天,卢X民找到我和小刚,让我陪他见一下王X,他害怕,我们三人到了县城我橘子宾馆一房间内见到王X和两个小青年,最后商量很久,卢X民说再给王X拿1万元了事,王X同意后就走了。第二天卢X民拿来一万元,我们到金橘子门口,卢X民上去把钱给了王X。4、周XX的询问笔录证实:仪XX是我儿子。2013年10月份的一天10时左右,我侄女给我打电话说仪XX因为什么惹下王X了,王X在他理发店找麻烦。我接完电话后就到了理发店,当时店内有三个人,龙格坐在凳子上不说话,王X领了一个小孩,这两人一直用手指着龙格说话,王X说“��和你的事情庙上派出所将我拘留了,我爸把我弄出去花了不少钱,这钱怎么办”王X领的那个小孩手里拿了一把刀,用刀指着龙格在旁边恐吓,并说钱不出就收拾龙格。龙格因为害怕坐在那不说话,他们在理发店坐到12点多,王X后来让龙格给他拿一万元了事,我见他们一直不走,嘴里还恐吓龙格,我就说给他们拿5000元了结此事。我说这话时,王X他们一伙的一个年龄大的男子(后来来到理发店的)说:“王X,行了,给你五千元就了结此事吧。”王X答应后我就回家取了5000元给了龙格,龙格把钱给了王X。5、金XX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一天,我在庙上百大超市上班,龙格妹妹让我到龙格理发店看一下,她见王X跑进去,怕王X打龙格。我就到理发店内,见王X和仪XX都站着,什么也没说,我让他们别打架,他们说没事,不会打架,我就走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卢X民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朋友陈X借走我的五菱双排车。第二天我要车时,他说以800元押给王X,过两天把钱还后要回车。因我着急用车,我就直接联系王X,他让我到县城锦江之鑫宾馆。我过去后了到王X,王X说陈X欠他两三千元,我说陈X只说欠800元,他说打电话问一下,问完后让我拿1000元开走。我因没那么多钱,就说好晚上给他。晚上我因有事没和他联系。第三天中午我给王X打电话,王X说我没按约定的时间给钱,没把他放在眼里。我就托小刚找王X说这件事,后说好给他2000元开走车。第四天小刚把钱给了王X并开回车。过几天,王X让我到陈X家说这件事。我到后见王X、阿冲、墩墩、赵飞等五个人,王X说车的事他很没面子,我说有事完了再说。王X就让我上车,墩墩开车,把我拉到未央宫,在二楼一房间内,王X让陈X和墩墩打我,陈X用拳在我头上打了七八拳,嫌我要报警,墩墩也用拳在我头上乱打,后陈X和墩墩每人拿一把小刀,王X挡住他二人,并拿出一把刀架在我耳朵上,准备割我耳朵,问我此事怎么解决,并让我拿七八万,我就让我朋友张晓红托人帮我说这个事,过了一会小刚和他一个朋友过来,对王X说先拿2000元,他担保明天再说这件事。小刚就给了王X2000现金我们就走了。第二天他们谈完后,小刚让我拿一万元,帮我把事情解决了。第三天中午,我在卓里店内,王X打了几个电话,我没接。过了一会,墩墩和国昌来到我店内,让我上车给王X打电话,我上车后他们就把我手机关机,拉到县城金橘子宾馆的房间内,房内有王X、墩墩、国昌还有两个人不认识,王X��墩墩、国昌就用拳在我头上、身上乱打,王X让墩墩把我拉到卫生间,拿到刀弄。墩墩和国昌就把我拉到卫生间,墩墩拿出一把小刀,吓唬我在我身上戳了两下,没有戳伤,这时进来一人在我能拿多少钱,我就给我大姐要,墩墩和国昌开车拉我到我大姐家,我进去要了3000元,把钱给了国昌,他们就把我送回卓里。当天晚上王X打电话叫我到全泰对面的一个宾馆,我过去后,王X又给我要13000元。第四天中午,我在卓里路口加油站给了国昌4000元,晚上又借了10000,把剩下的9000元给了王X。过了几天,王X又威胁我要钱,我给了他2000元,后我托小刚给王X说少拿点,最后我到我二姐处拿了10000元给了王X。我共给王X拿了三万元钱。2、被害人李XX2014年3月26日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叫李XX,我来报案,王X带人把我拘禁在宾馆对我拳打脚踢,给我要钱,��共敲诈了我两万两千元。(你把情况详细说一下)我朋友张X从王X朋友手里借了几千元。2013年11月25日,王X朋友和王X过来要钱,当时连本带利共两万元,我朋友没有钱,让我给他担保。2013年11月28日早上9点左右,我在我理发店上班,王X叫来卢XX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到我店内找我,商量张X还钱的事情,我上了他们的车后,被拉到金橘子酒店208房。我进去后有王X、卢XX和十几个我不认识的人,王X说我们撇过他和他朋友商量还钱的事太不把他当回事了,房内的四个年轻人就对我拳打脚踢,打了五分钟后,两个年轻人将我压在地上,左腿放在椅子上,卢XX手拿一把砍刀,王X说如果我说的条件他不满意,就砍我腿。我最后说给王X拿三万,王X就让那两个小青年放了我,并问我什么时候给钱,我说一周后,卢XX嫌时间长就用砍刀刀背在我小腿上砍了两下,这时又过两个小青年对我拳打脚踢,打了三分钟后停住,我说马上出去找,我出宾馆时已经18时了,我就取了快一万元,到化肥厂门口给了王X。第二次是2013年12月4、5号一天12时许,王X打电话让我到王村瑞源宾馆303房间。过了十多分钟我过去,见王X和卢XX、一个小青年在,王X问我剩下的两万怎么办,并让我写欠条,刚打完欠条,王X让我明天把钱还清,我答应以后才让我走,走时都第二天凌晨2点多了。第二天早上11时许,王X开车到我理发店门口,卢XX把我叫出去并拉上他们的车,车上有王X、卢XX还有昨天打我的小青年。把我拉到庙上百大超市门口,不准下车,并叫我打电话借钱,我就找我朋友吕X借钱,吕X后,到下午15时我到理发店见到吕X,吕X和王X说了好长时间,说好12000元解决此事,吕X给了钱后,我给王X打的欠条拿走。被害人李XX2015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和张X认识,2013年11月张X欠王X一个叫阿吉的朋友钱,钱是什么原因欠的我不知道。2013年11份一天,张X给我打电话说:“你来临猗县王村村口金桔子宾馆203房间,我欠王X朋友阿吉钱,阿吉让王X帮他要钱,我和王X、阿吉在宾馆,王X把我打了,你帮我给王X说说话,我怕王X再打我”。我说行,随后我到203房间见到他们,我问张X欠多少钱,张X说欠阿吉30**元,王X让张X打一个3万元的欠条,我给王X说话后,张X给阿吉打了一个2万元欠条,张X让我当担保人,我就在借条上面签了我名字。过了4、5天,我见我是担保人,就给张X打电话问他把钱还了吗,张X说还了,我又给阿吉打电话问,阿吉说张X欠的钱已经还了,这就是张X欠阿吉钱的事情。(你说一下王X给你要钱的原因)我给张X当担保人时,当时王X让张X把钱还给他,阿吉让张X把钱还给阿吉,��后张X把钱还给了阿吉。2013年11月28号左右,王X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金桔子宾馆205房说张X的事。我当时说张X的钱已经还给阿吉了,这事和我没关系了,你还找我干什么。王X当时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王村夜市和朋友聊天,没几分钟,来了3个小青年,让我跟他们去见王X,我就和他们来到金桔子宾馆205房间。我进去后王X对我说:钱还给阿吉,你怎么给我交代?我说他钱已经还了,我只是个担保人。他说:不行,你得给我拿钱。我说:这事和我没有一点关系,他钱已经还了。他说:打。然后四、五个人在房间里就对我拳打脚踢,他们几个人把我压住,王X说:你给我一个满意答复,看给我多少钱,如果我不满意的话,我烟头掉地下的时候刀就砍下去。这时,王X拿着烟头站在我旁边,卢XX拿着刀站在旁边,我说:给你拿一万。王X说:拿三万。我说:拿三万就三万。王X不让我��,让我打电话找钱,过了一会儿王X因为我没有打电话把我叫到套房里,然后卢XX对我拳打脚踢,打了几分钟,我说:你别打了,我现在打电话找钱。我银行卡里有一万元,王X叫人跟着我到银行把钱取出来给了他一万元。我直接从银行就走了。第二天中午,王X,王X老婆、卢XX,还有一个人开着一辆车来到我理发店门口把我叫上车,我上车后,他们把我直接拉到王村村口的一家宾馆里(村口东边,名字记不住),王X叫我把剩下的两万元给他,我说:我已经给了你一万元,这事其实跟我没有一点关系。王X叫卢XX和另外的那个人打我,另外那人手里拿着刀,用刀背在我背上和腿部砍我,卢XX对我拳打脚踢,王X仍然让我打电话找钱。在宾馆里停了约3小时,又开车把我(拉到)庙上街上百大超市门口,在庙上呆到快天黑,又把我拉到宾馆,我在宾馆坐到第三天凌晨3时许,王X强迫我给他打了一个2万元的欠条。到中午,王X和我来到我理发店里面,我叫我妻子仝海燕给职中学校吕X打电话,让吕X过来给王X说话,吕X过来后和王X在我理发店门口说钱的事情,最后说好再给王X拿12000元解决这个事情,说好后,吕X回去取10000元给我,我又拿出2000元,总共给了王X12000元,我把钱给后,王X把欠条给了我,事情就结束了。(你第一次给王X一万元时,你是怎么给你妻子说的)我没具体给她说怎么回来,我不想让她操心,只是说王X借钱。(你有没有到王X跟前借过钱)没有。3、被害人仪XX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0月份,王X和几个人因为琐事把我打了,然后公安机关把他行政拘留了。他出来后王X等人找到我,问我此事怎么解决。他手里还拿着一把50cm的砍刀,在我背上打了一下,我问他如何解决,他让我拿两万元,如果不给���我小心点,两天之内弄死我。后他就和“小黄毛”走了,后我给国昌打电话叫过来说此事,并给国昌说我最多给王X拿5000元,最后我给了王X5000元并吃了一顿饭后此事就算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我朋友陈X把一辆五菱双排车抵押到我跟前,我给了他1000元,他说这辆车过后有人来赎,并说那人欠他三、五千元。过了三、五天,一个叫“小河南”的打电话说赎抵押的那辆车,并过来见我,说好给1000元把车开走,但他当时没带钱,说第二天给我,我就没让他开车。过了一、两天,“小河南”打电话赎车,我见他说好的第二天没来,就不同意1000元解决,到了晚上,他托一个叫“小刚”的给我说话,说好给2000元,我就让“小河南”把车开走,第二天小刚给了我2000元。又过了几天,我让卢XX、张X还有陈X把“小河南”叫到临猗未央宫二楼,进房间后,我就让陈X和张X打“小河南”,他俩用拳头在他头上和身上乱打了十几下,我挡住他二人,小河南问此事怎么解决,我让他拿5000元,后小河南打电话让小刚和闫X过来说话,最后小刚担保先给了我1000元让小河南先走,第二天再给我送钱。过了几天小河南没送钱,我就让卢XX和张X到卓里小河南开的装潢店把他拉到临猗县橘子宾馆,进房后,我和卢XX、张X用拳头在小河南头部和身上乱打了一会,我朋友阳阳让小河南赶紧找些钱把事情解决了,小河南打电话联系钱,联系好后,我让卢XX和张X开车领他��取钱,他俩回来给了我3000元,后我在全泰酒店对面宾馆里,小河南又给了我4000元。还有一次小河南给了我4000元,加上这4000元,共敲诈了小河南13000元。2、被告人张X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份,王X打电话让我给他开几天车,让两个年轻人把我接到临猗县金橘子宾馆。王X给我说有一个人把一辆五菱双排车抵押到他跟前,押了800元,并说明天赎车。第二天下午王X说有事出去,让我下楼到大厅等一个叫小河南的人过来赎车。我到大厅后,见一个人在那,我问清是小河南后,给他说王X不在,让他明天过来。小河南走后,王X回来说就没打算让小河南今天赎车,每小时有罚金500元。到了晚上我见了一个叫小刚的,王X告诉我他过来是给小河南说话的。第三天晚上王X说事情已经说好了,让我到卢XX家把小河南的双排车开到县药材公司���面就可以了。第四天中午陈X领着我和王X到卓里吃饭,路过一家盈盈装潢店,陈X说这是小河南开的,王X让我和陈X进去看小河南在吗。我们下车后在店内见了小河南,陈X把他拉到后面房间说话去了,我在门口等了大约半个小时,小河南媳妇回来把小河南叫回上回县城了,走时说到县城联系。我们三人回到县城后,王X联系了小河南两三次,但都没接电话,到了晚上小河南回过来电话,王X让他到未央宫。小河南来后王X问他拿钱了没有,他说没有,王X就让我和陈X到另一个间,他们二人单独说了十来分钟,王X让我们二人过去打小河南,当时小河南蹲在墙角,陈X在他头部踢了几脚,我在他肚子上打了几拳,王X先在他胸前打了一拳,打完后让我到车上取家伙,我到另一房间取了一把扫帚,用浴巾包好(这是事先和王X说好的,假装成枪的样子)交给王X,王X用它指着小河南,说打死你,后王X又拿了一把匕首,用手拽住耳朵,吓唬他要割他耳朵。小河南害怕了说怎么解决,王X让我和陈X出去,他们说,过了多半个小时,我见小刚过来帮小河南说好话,过了十分钟他们就走了,王X给我说明天给钱。过了一两天,王X到我家接上我到县城金橘子宾馆,并让我和卢XX去卓里接小河南。我们到卓里把小河南接到后,当时房间里还有王X亲家阳阳和大虎,王X先和小河南说了几句话,说着就用拳在小河南胸前打了几下,然后让我们打,我和大虎就在他头部、胸部乱打几下,王X让我们把他拉到洗手间,用刀捅死他。然后我和大虎把小河南拽到洗手间,大虎用小刀在他屁股上戳了两下,没有戳伤,阳阳把小河南拉到一边说了会话,后我和卢XX、大虎就出去了,过了两个多小时,我们回来,王X让我和卢XX拉着小河南取钱,小河南领着我们到卓里附近一个村���,去他姐家取了钱给了卢XX,拿了多少我不清楚。第二天下午在全泰酒店对面一个宾馆,我和卢XX、王X、大虎、鹏鹏都在房内,王X打电话叫小河南,小河南晚上过来给王X送了4800元。五、检测鉴定书临猗县公安局尿样检测鉴定书证实:2014年8月1日,经鉴定王X吸食粗制海洛因和冰毒。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证实:陈X对“墩墩”进行辨认,指出五号照片为“墩墩”,五号照片为张X。七、检举、受案等材料1、被告人张X的询问笔录证实:七级解村的姚XX经常走街串巷给小娃拴狗绳,在我没进看守所以前,今年2月份我刀他家找他给我孩子拴狗绳时就遇见他卖给别人“片片”,我还多次在庙上街上逢集会时遇见姚XX卖“片片”给别人。2、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转交文书证实:我院刑事执行检察科于2015年9月21日在和在押人员张X谈话时,他检举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我科已将检举材料移交临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禁毒大队受理此案后,立即展开调查,于2015年10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姚XX刑事拘留。3、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22日临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受理由临猗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在押人员张X举报临猗县七级镇解村姚XX贩卖毒品案。4、立案决定书、临猗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证实:2015年10月8日,姚XX贩卖毒品一案,我局认��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5、拘留报告书、拘留证证实:2015年10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姚XX刑事拘留。6、被告人张X的检举材料证实:我在看守所这段时间反思自己做的事情不对,想立功,我现在向政府检举临猗县七级镇解村姚XX贩毒,我检举此事请政府调查落实给我一次立功机会。7、临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2015年10月10日的证明证实:根据临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转交我队在押人员张X举报姚XX贩卖毒品一案,经我队侦查,举报属实,现已将犯罪嫌疑人姚XX刑事拘留。结合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王X敲诈被害人仪XX50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仪XX的询问笔录、证人周XX、金XX���卢XX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王X认可,故对该事实本庭予以确认。二、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敲诈被害人李XX22000元的指控。经查,被害人李XX在2014年3月26日的报案材料及间隔将近一年2015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近乎一致,即“2013年11月我朋友张X借了王X朋友阿吉几千元钱,后王X和阿吉要钱时,张X给阿吉打了欠条,并让我做担保,几天后张X将钱还给了阿吉,因还钱时未经过王X,王X便让卢XX等人对我进行殴打,并要用刀砍我腿,要求拿钱了事,我最后说给他30000元,我在化肥厂门口给了王X10000元。王X让我给他打了20000元的欠条,最后经吕X说话,又给了王X12000元,王X将我之前打的欠条给了,此事了结”。这与证人卢XX证明“王X说了什么,就叫人打李XX,打完王X和李XX说话,我隐约听到王X让李XX打一个20000元的欠条,李XX打完欠条后说两、三天就给,过了一、二天,王X开车接上我,我们二个到化肥厂门口,李XX给了王X10000元”的事实基本一致,再加上证人仝海燕、吕X的证言,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害人李XX因给朋友解决问题时找了王X,还钱时又未通过王X而得罪王X,被王X等人以暴力敲诈了22000元的事实。被告人王X对此虽予以否认,但其本人在2014年10月20日给公诉机关递交的材料,和庭审时关于李XX之事的两次供述明显不一致。从这不一致的两次供述中,还是能够理出李XX之事的大概脉络,即:李XX朋友借了他人的高利贷,李XX找王X说话解决,王X让李XX担保,因迟了,李XX给了王X8000元做为费用及损失,后又通过李XX朋友吕X给了王X12000元。这也进行一步印证了被害人李XX陈述的真实性,故本庭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予以确认。对被告人王X关于被害人李XX借了他10000元的辩解理由,因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庭不予采信。三、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张X敲诈被害人卢X民30000元的指控。1、关于被告人王X、张X是否对被害人卢X民实施了敲诈行为。被告人王X以被害人卢X民朋友陈X将卢的车押在王X跟前,卢X民赎车时王X推脱不见,后以卢X民赎车迟了和不接他电话为由,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敲诈被害人卢X民之事,有被害人卢X民的陈述,证人陈X、闫X、卢XX的证言、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被告人王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各证据在不同的时间段上相互衔接到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该犯罪事实,故本庭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王X、张X敲诈数额的认定。根据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被害人卢X民的陈述,能够认定当时陈X将车以800元押在王X跟前,后卢X民付给王X2000元将车赎回。车赎回后,王X以卢X民赎车不及时、不接他电话为借口,将其扣在未央宫,并指使陈X、张X对卢X民拳打脚踢,后经小刚和闫X从中说和,小刚给了王X1000元才将卢X民领走,有被害人卢X民的陈述、证人陈X、闫X的证言为证。此后,王X还让卢XX与被告人张X拉着卢X民到卢X民大姐家去取钱,卢X民取了3000元给了卢XX,卢XX回来交给了王X,此事有被害人卢X民的陈述、证人卢XX的证言、被告人张X、王X的供述予以证实。这次给钱的第二天下午,在全泰对面的宾馆,被告人王X、张X等人在场,王X打电话,晚上卢X民给王X送了4800元,此事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X、王X供述证实。又过了几天,王X让卢XX开车去卓里卢X民处取钱,在卓里一个加油站卢X民给了卢XX4000元,卢XX交给了王X,有被害人卢X民陈述、证人卢XX证言、被告人王X供述予以证实。还有一次,王X又给卢X民要钱时,卢X民找小刚和闫X说话,最后王X同意再给10000元了事,第二天卢X民到金桔子宾馆给王X送去10000元,此事有被害人陈述、证人闫X的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扣除被害人卢X民赎车应支付的800元本金,被告人王X共敲诈卢X民24000元,即王X敲诈勒索卢X民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24000元。对于被告人张X辩称其犯罪数额应按4000元认定,且其没有分赃,希望从轻判处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X从一开始就参与了王X敲诈被害人卢X民的犯罪活动,被告人王X指使人持刀殴打、威胁被害人并索要钱财的行为主要有两次,而被告人张X两次都积极参与、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正是因这两次被殴打,心理处于极度得恐惧,才会在王X一次次索要时因害怕而给钱,且被告人张X也数次按王X的要求去卢X民处要(取)钱,故对被告人张X的犯罪数额应按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即24000元认定。至于其辩称未分赃,结合证人卢XX证言,被告人王X的供述能够认定,故对其以此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本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张X目无国法,采用威胁、要挟、殴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犯罪数额分别达到了数额巨大、数额较大的标准,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举揭发姚XX贩卖毒品一案,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X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是按被告人王X的指令行事,没有参与分赃,加之案发后被告人张X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算至2016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2000元,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X退赔被害人仪XX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李XX人民币22000元、退赔被害人卢X民人民币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兴国审 判 员  王 警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权旭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